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李国平 申宸) 13日,记者从德州市老龄办获悉,宁津县出台文件,在民营企业中增设“探老假”。“探老假”为每月一天,为带薪法定假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休假和扣罚职工工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老年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为使这一法律规定切实落到实处,重阳节前夕,宁津县以老龄委的名义下发《倡导在民营企业中增设“探老假”切实落实新《老年法》关于“常回家看看”之规定的通知》的文件,倡导在民营企业中增设“探老假”。 据了解,文件针对宁津县民营企业多而大的特点,提出在全县民营企业中增设职工“探老假”,要求各民营企业要在原来规定的职工月休假的基础上,专门增设一天假期,并明确为“探老假”,具体休假方式可根据各自生产特点,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结合职工休假意愿,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施行,“探老假”为带薪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休假和扣罚职工工资。 此外,要求各乡镇(区办)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民营企业落实“探老假”情况,作为指导和督导企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落实情况要及时跟上检查督导;对于各民营企业落实“探老假”的情况,宁津县老龄委每年进行一次总结通报,对落实较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企业通报批评,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树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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