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 张永斌 李玉涛 通讯员 杨帆) 记者从日照市政府法制办、日照市住建委获悉,日照市日前发布《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高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质量与水平,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这是日照市第一次针对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出台规定。”17日上午,日照市住建委行政服务科一名负责人说,此前只有针对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规定。 《规定》所称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居住小区应当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具体而言,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对于11月1日以后,开发商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建设部门会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比如根据规定,应该建设哪些公共服务设施。”前述负责人说,此前多是开发商建完小区之后,政府部门再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公共服务设施,虽然有合同约定,但操作起来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开发商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能与实际需求不符。 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日照市日前发布《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这些设施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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