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居住小区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后,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进行土地出让时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即政府通过减少土地出让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17日,本报邀请日照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对《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政策解读 设施权属如何确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是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的产权接收单位。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并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其他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本报记者 李玉涛 张永斌 通讯员 杨帆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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