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借款纠纷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生活中有不少借钱不还的案例,本期海曲说法主题是“借款合同纠纷”,希望读者能以案例作为警醒,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周慧 吴媚
借了朋友的车用,结果车被偷了。借车人和车主共同出资买了一辆新车,买车前两人说好保险公司给了理赔款后,把钱返还给借车人。后来保险公司赔了钱,车主却反悔了。借车人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车主返还借车人的钱。 2011年4月23日,隋鹏(化名)向朋友张波(化名)借用皮卡一辆,用于另一朋友的婚礼,次日凌晨发现该车被盗。经张波要求,隋鹏为其出资5万余元、张波自己出资2万元,为张波购买同品牌、同型号但配置稍高的皮卡车一辆。因被盗车辆投保了盗抢险,后保险公司赔偿张波6万余元。现隋鹏要求张波返还他为购新车的出资5万余元。 皮卡被偷后,张波让他给自己买辆新车,隋鹏想等保险理赔款下来后,看看买新车还差多少钱就给补多少钱,但张波不同意,让他把新车买上,等保险理赔款下来都给他。但是现在保险理赔款下来了,张波却反悔。 然而张波却不同意返还,认为车被弄丢了,应该赔偿他的损失,自己是干装修的包工头,由于车辆丢失,致使自己不能干活产生的损失理应赔偿。 2013年6月,岚山区法院最终支持了隋鹏的主张,判决张波返还隋鹏垫付的购车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人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隋鹏为张波购买新车,保险理赔款则归隋鹏所有’,这个约定的内容实际形成附条件合同。”法官介绍,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俩人达成口头合同,合同条件是隋鹏为张波购买新车,若条件成立则被盗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应归隋鹏所有,但在本案中,隋鹏虽出资5万元为张波购买新车,但该车辆的实际价款为7万元,剩余购车款2万元由张波自己出资,即新车并非由隋鹏一人为张波购买,故他们之间的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并未成立,该附条件合同并未生效,隋鹏无法取得被盗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所有权。 相应的,张波占有隋鹏为其垫付的5万元购车款亦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隋鹏要求张波返还购车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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