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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写了借条险些成为糊涂账 |
法院判决是夫妻共同财产,每人承担一半 | |
- 2013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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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迟庆霞) 离婚后,前妻起诉前夫,让还自己1万块钱,前夫说这1万块钱是前妻离婚的附加条件。最终五莲法院判决这些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前夫返还一半给前妻。 31岁的张华(化名)与29岁的李丽(化名)于200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2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女儿由李丽抚养。 今年9月,李丽持张华在婚姻存续期间书写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华偿还借款1万元。对于该份借条,张华辩称,其并未向李丽借钱,而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李丽不同意离婚,但作为附加条件,李丽说如果张华能给她出具一张1万元的借条就同意离婚。于是,张华便给她出具了该借条。 “这1万元借条是当时张华从原单位辞职后想自己做生意,但又缺少资金,于是让我回娘家借钱,我就到娘家借了1万元给他做生意用。”对于张华的说法,李丽提出了质疑。 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李丽提交的借条及银行取款记录,能够确认,张华所借的1万元系李丽从其父亲李浩处所借。张华用该借款做水泥块生意,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故该1万元实质是李丽和张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每人承担一半。2013年11月,法院判令张华偿还李丽借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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