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杨昆,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业务和刑事领域的诉讼。
【读者咨询】 去年,儿子和枣庄的朋友一起承包了几期工程,工程完工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将工资及时发放给民工。后来儿子因病去世,现在到了年底,民工到我家找我要债。我应该承担欠款吗? 【律师答疑】 你无需承担。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对于死者生前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清偿。 本案中,你是你儿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你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应当用你儿子的遗产来清偿。你儿子死后留有的房产、存款、车辆等遗产,用这些遗产的价值来清偿,由你儿媳妇和你共同处理遗产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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