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整的 旅游法律体系
《旅游法》的实行其产生的影响直接波及旅游业界和与旅游相关的普通人,有人认为这是一次行业的洗牌,有人认为是一次考验执法力度的立法,也有人认为给旅游的选择带来了限制。 对于这部法律,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王健民认为,更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需要去构建。“旅游业基本上把第三产业全部囊括进来,但是国家旅游局没有对一个旅游景点的直属的行政领导权,比如故宫在黄金周高峰期客流量18万人,远远超过了世界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四万五千人的上限,按理国家旅游局应该通报,但是由于没有管理权力就无法做出。” 同样,国家旅游局可以评选A级景区,但对各个景区的行政任命和处罚都无法做出。原来的《旅行社条例》给了国家旅游局更多的权力,旅行社是前置审批,成立前要交保证金,旅游局通过保证金制度来管理旅行社,因此《旅游法》的大量篇幅是旅行社,而且是如何处罚旅行社。 相比之前,关于景区门票的问题法律语言都很软。因为想用一部法限制其他部门的权力,谁都不干,所以涉及旅行社之外的其他产业只能说软话,包括门票、酒店服务、餐饮服务都是捎带写一句,不能涉入太深。 从世界旅游发达国家的状况来看,因旅游行为和旅游活动的复杂繁冗,所谓的“旅游法”,往往需要一个法律群落。比如,日本的相关旅游法,就有《旅游基本法》、《国际旅游事业资助法》、《国际旅游事业振兴会法》、《通过促销和举办国际会议等振兴国际旅游法》、《旅行社法》、《酒店业法》等等,相互作用,构建成一个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与之比照,中国的这部单一的《旅游法》,显然像形单影只的一根独木,实难撑起旅游法谱系的一个广阔天地。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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