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25日讯(通讯员 孙松山 记者 李钢) 11月25日,中共山东省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通知要求,尽快将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要令行禁止,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及相应券卡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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