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突击花钱、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超标配备公车、建豪华办公楼……针对这些广受公众诟病的现象,《条例》)开出治理“药方”。专家表示,《条例》对铺张浪费行为的整治,凸显出五大关键词。
关键词:预算 监控预算执行,防突击花钱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一些党政机关预算制度执行力度不足、执行过程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直接导致了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情况突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款浪费现象的“抬头”。 为此,《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说,如果各部门的接待、会议等经费使用都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就等于从源头上拧紧了党政机关花钱的“阀门”。
关键词:制度 公务接待得列清单,接受审计 《条例》明确,要通过建立健全四项制度,扎紧“篱笆”,从源头上狠刹公务接待当中的奢侈浪费之风。 实行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此外,还将推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关键词:改革 普通公务出行,打车坐公交 公车私用、超编超标配置、豪华装饰……近年来,“车轮腐败”屡见报端。 《条例》明确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并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沈荣华认为,公务出行社会化,可以包括公交、出租车、私车公用、专业租赁等多种形式。
关键词:严控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酒店办公 针对差旅出国(境)、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领域的浪费现象,《条例》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从严控制”的措施。 出国方面,“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会议方面,“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办公用房方面,“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体,不打马虎眼”。 据新华社 条例亮点 机关开支,用公务卡结算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无公函,不予接待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干部公车,亲属不得私用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严禁出租办公用房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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