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28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金鹏) 泰城一女子假冒教育局、报社及市政府工作人员或亲属,以采购、领导用钱等理由骗取6名被害人40余万元。近日,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张某是泰城人,现年50岁。2009年曾因诈骗罪被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到2014年4月13日。 张某在第一次诈骗被羁押期间,结识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赵某,出所后张某通过赵某介绍与韩某认识。期间,张某谎称自己叫刘书利,编造其能够签订外贸服装订单赚取高额利润的事由,取得二人的信任。从2010年10月份,张某以其资金不足需合伙经营为由,通过现金交付和银行汇款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73000元、韩某现金176300元。2011年7月13日,张某编造其子发生车祸的事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取了韩某现金2000元。 近日,由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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