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重要力量”有两层基本意思:第一层是“善自身”,继续完成国企自身的改革任务,以适应新的市场化、国际化竞争形势;第二层则是“善天下”,通过“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 这就是说,深化国企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为什么面对国企辉煌的改革发展成就,老百姓仍有微词?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并不仅仅满足于国企的“独善其身”,更期盼国企“广善天下”。这包括,市场体系更开放、市场竞争更有序,国民经济更富活力、财富分配更趋公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合理。为此,必须按照决定要求,推动国企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其中关键点在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分工定位。唯此,国企才能走出市场化、商业化的第一阶段,朝着更为完善的、同时承担起竞争与公益职责的目标迈进。(金碚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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