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获悉,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发卡、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并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并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此外,发卡、售卡企业如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