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出了医疗事故后,医院也会伪造病历以逃避责任?本期以医疗纠纷为主题,希望读者能从别人的案例中收获经验。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牟慧敏 李隆财
13岁女孩去医院治疗不幸身亡,医院却伪造病历,欺骗女孩父母以图逃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后,医院赔偿女孩父母40余万元。 2011年8月7日,13岁的小芊(化名)因“严重头晕、眼花”经120急救车接诊至日照某医院,被诊断为心肌炎和头晕,先被安排入住保健科病区,次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后在急救室内死亡。小芊的父母认为医院在诊疗、护理以及抢救过程中发生严重失误,致其女儿死亡,并给其带来巨大痛苦,后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 “我们的诊疗护理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操作规范,无过错,不应承担小芊死亡的赔偿责任。”医院方面称,并提交小芊住院病历予以证明。“病历中记载对我女儿抢救关键的一小时内签名下医嘱的医生根本就不在抢救现场,病历为虚假,不是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小芊父母说,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因此闹上了法院。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病历资料系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是其本质要求,医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全面记录对患者诊治的整个过程。但医院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生未在其所下医嘱处签名,而病历中医嘱处签名的治疗医生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却未在治疗现场;有部分病历系治疗医生事后补录,并一次性打印形成,该病历不能保证对小芊治疗、抢救过程的真实性。故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瑕疵,其真实性不能确定。 2012年7月,东港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推定医院对小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日照某医院赔偿小芊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责任纠纷中,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办案法官介绍,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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