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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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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京伟,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读者咨询】 我在某个体经营的酒店出席婚宴时,因酒店地面太湿导致摔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元。我要求酒店承担全部的医疗费,但酒店说我的摔伤是我不注意,拒绝赔偿。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个体酒店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对于进入酒店的就餐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该起案件中,因酒店地面湿滑致使你受伤住院,酒店存在过错,该酒店应该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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