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郭琦 王阳) 患者在交通事故中因脚踝骨折入院治疗,却引起并发症肺栓塞猝死。五莲法院判决医院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其家属各项费用20万元。 今年6月,五莲53岁的林明(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脚和脸部受伤。次日,该医院医护人员对其左脚实施了手术。结果林明在返回病房50分钟后,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 林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只是因脚踝骨折入院,并无其他伤,入院时意识清醒,手术后生命体征平稳。因此医院对其突然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按40%的比例赔偿损失20万元。 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明死亡主要是因骨折引起的并发症所致。该病属重危症,其发生具有偶然性且难以避免和发觉,一旦发生会导致猝死。林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虽然医院的医护人员对其给予了必要的诊治,但对其病情的发展和预后认识却不到位,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应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并适当赔偿。2013年8月,五莲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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