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吕修全 通讯员 张慧帆) 今年6月,桥头镇某村一15岁少年和同伴在水库边嬉闹时溺亡。他的一个同伴及其父母、水库承包者、某村村委被告上法庭。近日,经区法院判决五被告共赔偿遗属13万余元。 6月的一天,15岁的杨某和鞠某等5人到桥头镇某村的水库边玩耍,杨某和鞠某嬉闹时一起落水,鞠某被其他同伴救出,杨某溺亡。 不幸发生后,杨某的家长认为鞠某对杨某溺亡存在过错,水库承包者张某与村委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杨某家长将鞠某及其父母、张某和某村村委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6成责任,赔偿126213.9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6213.90元。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是与鞠某嬉闹而落水,杨某、鞠某均存在过错。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明知水深危险,还与杨某嬉闹,造成杨某溺亡,他本身过错。鞠某的监护人应当对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杨某已年满15周岁,也应知道在水库边嬉闹的危险,本身也有过错。 根据张某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张某须允许村民生产、生活用水,无权将水库对外租赁,张某并未获得水库全部使用权,因此,张某和村委对水库都有管理责任。 经查实,张某和村委会均未在水库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杨某溺死也存在过错。 最终,经区法院判决鞠某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杨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4万余元,张某和村委承担40%的责任,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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