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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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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外地人郭某、吴某、赖某、邴某纠集在一起,驾乘假牌照的奥迪车从淄博来到滨州作案,自以为天衣无缝但也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不但被判刑,车被没收,更被处罚金。 郭、吴、赖、邴因为“臭味相投”,组成了跨区盗窃团伙,驾车从淄博来到滨州砸车作案。 在2012年9月9日,四人策划后,将吴某的奥迪轿车更换车牌,由赖某驾车,载着郭某、吴某窜至某银行门口等候,吴某、赖某负责寻找目标,郭某负责砸车偷钱。很快他们确定了取款出来的辛先生,尾随其驾驶的越野车到达一施工工地,待辛先生停车离开后,吴某、赖某在车上守候、郭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刀柄砸坏越野车副驾驶一侧的玻璃,从车内储物箱内盗窃现金33000元。郭某、吴某、赖某每人分得现金10000元,剩余3000元由吴某保管,用来吃饭和车辆加油。 第二天郭某、吴某、赖某三人再次来到滨州某银行营业门口等候寻找盗窃目标,如法炮制从张先生本田CRV轿车内盗走现金50000元,每人分得16000元,剩余2000元由吴某保管。 案件侦破,四人落网。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四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赖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邴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随案移交作案工具,奥迪车予以没收。 案件提醒生活中的人们,请不要把车辆当做金钱、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当心暗处的贼眼盯着呢! 本报通讯员 赵凤良 张建彬本报记者 赵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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