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金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因张女士经济条件较好,首付出资25万元,金先生首付出资10万元。金先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二人各自出一半钱按月偿还。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金先生和张女士。在房屋交付之后,张女士的父母又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疏远,最后导致分手,双方对房屋归谁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解析: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该房屋为金先生与张女士共有。双方分手后,丧失共有的基础,共有关系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进行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之间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且适当照顾共有人关于生产、生活等需要。本案中,张女士支付的首付款数额较大,且双方还贷时又各自出资二分之一,房屋装修费用亦是由张女士父母支付,综合以上因素,张女士的出资在房屋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对涉案房屋贡献较大,房屋应归张女士所有,由张女士对金先生支付的首付款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出资折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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