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解读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条文解读: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购物成了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更让很多旅行社和导游“谈购色变”,一刀切的做法合不合适,旅行社该怎样做才能“洁身自好”呢? 旅游者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的消费需求,应当通过其个人的意志,自愿、自主、自选得以释放,而绝非被动地通过旅行社的安排、要求来满足。“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在确定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场所、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时,必然以获取回扣等团费外收益为最优先考虑,“谁给‘人头费’就找谁”、“哪家回扣高就选哪家”,旅行社与商品、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不正当的利益链条关系:旅行社通过带旅游者到这些经营者那里消费,经营者按照旅游者数量及其消费额度,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回扣等。 一些旅行社提出,带旅游者购物,增加商家的客源和销售,后者按销售提成、促销费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在有些国家是允许的。这忽略了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国外商店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服务;二是商品的价格不仅公开、透明,更是公平、合理的。反观“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店,绝大多数只接待团队旅游者。如前所述,这类商店的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经营者在正常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将增加的部分价款支付给了旅行社。这种行为涉及旅行社与其他经营者勾结、串通,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旅游者。 有关资料显示,不少发达国家的法律,将“第三人利用对交易双方任何一方的影响力促成交易,而从另一方收取利益”的行为,定性为贿赂或商业贿赂。 也有意见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定价自由、双方愿打愿挨,只要明码标价就行。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的歪曲。根据世界各国经验的总结、归纳,规范、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备公平的市场竞争和良好的社会诚信等五大特征。 为了有效治理“零负团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旅行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手段上作出禁止,斩断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非法利益链条,即“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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