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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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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赔偿等。
【读者咨询】 去年12月,我跟朋友通过熟人关系,免费到青岛某滑雪场滑雪,结果我不慎摔伤腿部和头部,至今仍在家里静养,前后共花去3万元治疗费。我该找谁赔偿? 【律师解答】 你可以要求滑雪场赔偿因滑雪受伤的损失。 你虽然是免费进入滑雪场,但你进入滑雪场是经滑雪场工作人员同意的,同意进入是该滑雪场的工作人在履行职务。进入滑雪场后,你跟青岛的某滑雪场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不论免费还是买票,滑雪场对消费者具有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是消费者,滑雪场是服务的提供者。 滑雪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滑雪场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对进入滑雪场的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权益;你既然是滑雪场的消费者,滑雪场就应当保护你的人身安全。 若是因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你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你可以要求滑雪场赔偿因滑雪受伤的损失。此外,若你是因为自身经验不足导致受伤,你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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