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程凌润) 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莱芜一男子王某某砍掉了自己承包地的94棵杨树,由于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王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0月1日至4日,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位于莱城区牛泉镇大庄村村南自家承包地里的94棵杨树砍伐。后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3.5立方米。2013年1月18日,王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6日向莱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莱城区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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