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璇 通讯员 李兴山 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新消法有哪些新亮点?消费者该如何运用新消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聊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忠贤为消费者详细解读这一新规。 欺诈消费者,最低也得赔偿五百元 记者:新消法有很大变化,主要亮点有哪些? 李忠贤:新消法有很多亮点,其核心是“新权益”、“新责任”。新消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明确了消协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网购平台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仅将惩罚性赔偿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记者: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是一种财产,但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一问题首次被纳入到新消法中,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李忠贤:新消法作出了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规定,对于指导具体领域的维权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其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包”期限从交付日起算 记者:“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新消法对“三包”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李忠贤: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情况下,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并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并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同时,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计算,但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虚假广告荐言者负连带责任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消费者对此反响很大。新消法是否加大了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方面的力度? 李忠贤: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了相应规制。首先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了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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