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金彪 录用通知发出后,招聘单位又反悔,遇到这样的事应聘者应该如何来维权呢?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玲表示,此类纠纷虽然不在劳动监察和仲裁范围之内,并不代表此事是合理的。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录用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以各种理由撤销,有违法定诚信原则,而且由于招聘单位的原因给应聘者造成了损失,招聘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展玲律师介绍,此类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对此尚无具体规定。不过由于招聘单位的原因,造成了应聘者的损失或者“失业”,应该适用于《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应聘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追究招聘单位缔约过失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此类纠纷以往也有过案例。2004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外航服务公司招聘空姐,8名准空姐在接到用工通知录用后又遭弃用,8名准空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聘用”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马航和在中国的外航服务公司赔偿8人共计14.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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