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4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殷飞,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等,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读者咨询】 我是五莲人,1980年在村里盖了3间民房,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后来妻子未经我同意,私自将房子卖给了一个从东北来的人,这人今年76岁,不是我们村的户口。我能要回房子吗? 【律师答疑】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转让房屋和宅基地,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合同无效。因此,你妻子和别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如房屋已交付使用,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房屋。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