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4日讯(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赵伟 通讯员 李隆财 韩峰 郗小慧) 小区物业粗心大意,交错了房屋,结果业主将别人家房屋装修。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装修人3万余元。 2006年5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120平方米售价60余万的11楼某户售予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交付了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其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于2007年6月将小区11楼楼房钥匙交付王某。从买房到交钥匙都十分顺利,但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当他用物业交付的钥匙打开房门后,发现11楼房屋已经进行了部分装修。 原来,物业公司在小区楼房未编楼号、楼层号的情况下,错将11楼楼房的钥匙交付给了10楼的业主赵某,赵某误以为11楼楼房是自己的房屋,便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11楼业主王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恢复原状后交付房屋,10楼业主赵某则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后才腾空房屋。三方协商未果,11楼业主王某和10楼业主赵某分别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东港法院。 东港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11楼楼房内装修物品拆除,恢复房屋原状,公司赔偿10号楼业主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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