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5日讯(通讯员 从延鹏 记者 王领娣) 战某因为交通事故导致10级伤残,但现场无监控设施,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作为残疾人且低保户的战某无法继续支付医疗费。近日,在无棣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战某获得了43000余元的赔偿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战某是天津市宁河县人,长期在无棣居住。去年9月3日,战某驾驶电动车在大济路无棣县信阳镇政府路口,与信阳镇店子村王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由于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反映不一致,且现场无监控设施,交通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该事未作责任认定。 无棣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后,指派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主任孙锋处理该案件。孙锋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战某的损失。 考虑到战某身体未彻底康复,孙锋主动联系县人民医院、县交警队等部门并陪同战某到无棣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最后,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赔原告战某43000余元,于判决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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