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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子,竟早已登记他人名下 |
买房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具备资格被驳回 | |
-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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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杨雪 买房人购买了几间房子和顺棚,在使用顺棚时与邻居发生争执,才发现房子多年前已登记在邻居名下。买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却因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买房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 2005年4月,五莲某村的村民王强(化名)与魏明(化名)签订合同,购买了魏明所有的堂屋3间及其旁的顺棚2间,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同年12月,同村村民李海(化名)与侯星(化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侯星的堂屋3间及北棚4间,这其中包括王强购买魏明的两间顺棚。李海于当月到镇建设服务站办理了乡(镇)村房屋所有权证,王强所购买的两间顺棚也登记在了李海名下。 2013年,王强将自己购买的堂屋3间及顺棚2间一并卖给了张风(化名),却没有告诉张风2间顺棚已经办理在李海名下的事实。后来,张星在使用顺棚时与李海发生争执,才知道自己购买的2间顺棚早在2005年12月就被登记在了李海的名下。 于是,张风以镇政府为被告,李海为第三人,向五莲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在2005年12月颁发给李海的乡(镇)村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经五莲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风的诉讼请求。张风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海认为镇政府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必须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符合起诉的条件。”办案法官介绍。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对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张风与王强在2013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发生在被告2005年的颁证行为之后,而且张风购买了王强的房子后也没有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张风无法正常使用两间顺棚并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所以原告张风与被告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虽然现在房屋买卖相关的手续比较的齐全,但是在购买的时候还是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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