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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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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乔世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擅长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务、劳动法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读者咨询 我与妻子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我多次带她到医院治病,但都不理想。近期,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她离婚。之后她再次犯病,花去医疗费5000元。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0元。她的请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首先,在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之前,尚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你妻子所花去的医疗费、生活费依法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承担。 其二,你妻子向法院起诉之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须基于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为前提或者你们夫妻之间之前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否特别的约定,如法院判决你们准予离婚,且你们又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你妻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其诉求应得的部分。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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