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离婚,前夫和儿子遇车祸身亡
法院仅支持前妻对其子的死亡赔偿请求
2014年07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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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一个月,前夫与儿子在同一次车祸中双双遇难,前妻随后诉至法院,主张前夫与儿子的死亡赔偿。今年3月份,岚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前妻对前夫死亡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对其儿子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李波驾驶小型客车在岚山区S342线碑廓和平村路段与过马路的刘晓相撞,致使刘晓和怀中抱着的4岁孩子刘亮当场死亡。
  2013年9月24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作出日公交认字[2013]第26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亮无责任。
  随后,刚与刘晓离婚一个月的王秀诉至岚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或者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来,原告王秀与刘晓于2013年7月10日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后孩子刘亮由刘晓抚养,家庭共有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判决于2013年8月26日生效。刘晓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去世,其亦没有兄弟姐妹。除受害人刘亮之外,尚未查明受害人刘晓有其他近亲属。
  今年3月,岚山法院仅支持了原告王秀对其儿子刘亮的死亡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5万元,肇事者赔偿37万余元,驳回了对刘晓的死亡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死者的近亲属,且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即被告李波对受害人刘晓近亲属的补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晓唯一可以确定的近亲属是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刘亮,因刘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自然人死亡意味着权利主体的消灭,已经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原告王秀与被害人刘晓已经离婚,已经无法律上的任何身份关系,因此原告王秀不能行使对受害人刘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张萌 贾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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