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未提郭美美炫富门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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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志浩
尽管14日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经营罪庭审已经结束,却留下两大疑问,此前杨秀宇供述,是“郭美美炫富”的幕后推手,但此次庭审为何没有提及?杨秀宇和卢梅二人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或单位行为,在尚不能确定单位是否“有罪”的前提下,作为个人的杨秀宇和卢梅为何主动认罪?
为何不提郭美美?
8月14日,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本名杨秀宇)等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引人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认为与此前以涉嫌赌球等罪名被捕的网络炫富女郭美美有关。根据此前公开报道,在2011年“炫富门”事件,杨秀宇所在的尔玛公司也是幕后推动者之一。
除郭美美外,杨秀宇的尔玛公司还牵扯进“和尚船震门”、888万包机飞伦敦的杨紫璐等系列炒作。14日的庭审中,杰士邦公司和×××家居也出现在庭审材料里。
但起诉书中并未提及此前广受关注的郭美美。
对此,作为辩方成员之一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也表示,郭美美事件确实未涉及此案。
至于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若有充足的证据支撑,法庭上应该不会不提(郭美美事件)。但如果该事件只是炒作,而未涉及犯罪,不提也属正常:“你听说单纯的炒作入刑的吗?”
不确定单位犯罪怎么判定个人有罪?
在全国打击“网络造谣”的大背景下,2013年8月,网络推手“秦火火”落网。随后,其所在尔玛公司实际负责人杨秀宇及直接责任人卢梅也相继落网,14日的庭审中,杨、卢二人当庭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知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却认为二人的认罪,“于法不合”。
“这个案子首先要厘清单位犯罪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区别。洪道德表示,他基本认同辩方律师所做的无罪辩护,但对两个自然人的辩护,提出质疑。
就本案而言,杨秀宇和卢梅二人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或单位行为,“只有在确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才能讨论个人责任大小的问题。”洪道德强调。
洪道德说,单位犯罪中,一般采取两罚制原则,即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所谓两罪制,指单位和个人分别作为独立的被告人,接受法律制裁。
“从这个案子的情况看,显然属于单位犯罪范畴内。”洪道德说。而在本案庭审中,尔玛公司的几位单位辩护人,均为公司做了无罪辩护,换言之,被告单位辩护人认为判定该单位“非法经营”的证据不充分,罪名不成立。
洪道德认为,在尚不能确定单位是否“有罪”的前提下,作为个人的杨秀宇和卢梅“主动”认罪,就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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