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不等于加班待遇也不同
2014年08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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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 邢振宇 通讯员 刘荔) 时下,不下班的政府、不下班的书店、不下班的维修……24小时服务成为许多政府部门、企业便民服务的常态。25日,本报公益律师团律师、省政协委员张法水提醒,加班与值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备用班不属加班,待遇与加班也不同。
  小王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负责某小区的水电暖维修,公司与小王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同时要求小王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一旦公司或业主有维修需求,必须及时出工,其每次出工,都有维修单据,业主需在维修单据上签字,小王的实际出工次数较少,通常一天出工一两次,维修时间平均一天两三个小时。有的时候整天也没有活干,小王认为自己每天工作时间为24个小时,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8小时外的加班工资。
  仲裁委经评议后认为:小王主张24小时工作,明显与事实及常识不符,不能成立。结合小王的工作内容、强度和性质,仲裁委认为小王的情况不属加班。值班与加班存在重要区别,值班时有事做事,无事休息,在不影响工作、不违背工作纪律的前提下,值班人员可以睡觉、从事自己的事务。然而,对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值班时间,具体如何补偿,没有具体标准,因此仲裁委从小王值班时间的长短,繁重程度,技术要求等方面酌情考虑,裁决物业公司向小王支付一定数额的“值班费”。
  本报公益律师团律师、省政协委员张法水认为,值班与加班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工作强度是否变化。加班和值班仅一字之差,却对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相去甚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安排值班的,一般仅需支付值班费。但目前,法律对值班费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酌定。
  本案例中,小王的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物业公司可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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