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未签劳动合同男子工伤难讨补助
2014年08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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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8月26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赵荟杰 姚娟) 一男子在某企业打工期间受了伤,企业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愿以工伤名义承担该男子的相关费用。通过鲍沟司法所耐心调解,该男子得到了企业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五万余元。
2014年4月14日下午3时许,在某企业打工的鲍沟镇某村村民朱某在挤压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其右手食指被电锯切断,后被送往滕州市人民医院救助治疗21天出院。出院后,经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又经滕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但该企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不愿赔偿朱某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朱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鲍沟司法所请求帮助。经过鲍沟司法所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并自愿达成协议: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朱某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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