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规范招标行为
2014年09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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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健全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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