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结果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咋回事?
这次咱就说一说这保险合同纠纷频发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苑菲菲

  日常生活中,总免不了跟保险打交道。面对厚厚的一沓保险合同,你都有认真看过吗?清楚保险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是霸王条款?哪些条款会增加投保人的责任?哪些条款容易引发纠纷?哪些条款会让保险公司免责吗?下面咱们就聊一聊这保险合同纠纷频发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2年8月,招远的王某开车在路上行驶时,和骑着电动三轮车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开着非机动车没按照规定让行、没按照规定左转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开车超速行驶,且是酒后开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前,王某给自己的车投了保险,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3年3月,张某将王某和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某提出异议称,保险公司提供的那份《车险投保单(商业险打印版)》中投保人声明及签字处其名字“王某”不是他自己签的,而保险公司方面也没确认是不是王某所签。
  而保险公司虽然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是王某违反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规定酒后开车出的事,保险公司应免除其保险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既然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那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且经鉴定,《车险投保单(商业险打印版)》上“王某”签名不是王某自己签的,所以可以确认保险公司在和王某签合同时,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主张的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王某酒后开车免除其保险责任一说,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张某32万元,判王某承担张某经济损失22万多元、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酒后开车出事保险公司拒赔,输了
  赵某在2012年10月,开着自己投保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和骑着无牌摩托车的周某撞了。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9月,海阳法院判决赵某在交强险外赔偿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周某家属要求的53万余元的损失,扣去了10%之后,按余额的70%来理赔的。赵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的80%来理赔,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少赔的那4.2万多元。
  保险公司方面辩称,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已支付合理的保险金。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约定,投保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公司不应在承担其他保险责任了。
  法院认为,案件争执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扣除的10%是否合理。赵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赵某应当承担的比例,并不当然地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无异议,但根据有效合同条款约定,要求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赔偿或不予赔偿等项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赵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已经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只肯赔7成,赢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