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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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最多的是车险纠纷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徐永强:
  徐永强说,在涉及保险公司的官司里,纠纷最多的也是车险。特别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的案件很难自行协商或通过交警解决,最后基本上都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保险合同因其在频繁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渗透了很多未与投保人商量的且明显带有限制对方权益的条款,被形象地称之为霸王条款。车险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有,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指定司法鉴定机构;任意设置免赔率;残车作价归被保险人;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最高限额;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徐永强说,有些车险合同条款规定,医疗费中应扣除一定的非医保用药,该条款实际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则剥夺了伤者的选择权,有“内幕交易”的嫌疑,伤者有权选择其他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有的合同规定保险车辆由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这一条款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转嫁,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付磊说,投保人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方面只肯赔偿70%,投保人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付磊表示,双方的合同中有约定按保车辆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而这一约定必将产生“过错较重,责任比例较高,所以获赔保险金额较高”的悖论,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实际上纵容甚至鼓励了违法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投保人,判决该条款无效。这类的约定还有“无责不赔、按责赔偿”,这属于保险公司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属无效情形。
  另外,一个车主买车不到两个月车辆不明原因着火,因只投了车损险没投自燃险,保险公司拒赔。但保险公司在车主购买保险时未明确告知车主:“不明原因起火、火灾、自燃等导致投保车辆失火并产生损失车损险拒赔”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违反公平正义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
保险中六种常见的陷阱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
  王智光提醒,商业保险中常见陷阱主要有以下六种。一是不如实相告。比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前曾有过什么病、家庭病史等等哪一条有不符,将来理赔的时候都是他们拒赔的借口;二是提供假材料。以投保人的名义提交假材料,尤其是财险有需要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他们可能“帮”你做了,和投保人实际情况会有出入,出险以后投保人有口难辩;三是续保保费翻倍增长。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有一条字很小的“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会导致保险期较长的保险连年涨价。
  四是免赔条款看不清。有的合同把免赔条款用很小的字放在下边甚至是背面等不显眼的地方;五是在“现场”上做手脚。事故“现场”大有讲究,投保人没有及时施救拒赔,破坏了“现场”也会被拒赔。六是走法律程序玩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最后一道维护自身权益的防线,就是走法律程序,但数额不大的索赔案件,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保险公司会逼迫或者拖延被保险人进退两难。
  姜兆良表示,在投保人投保时,往往要在很多页纸上签字,这些合同条款投保人不一定会全看,也不一定能全部看懂。保险公司就容易利用这种情况,有意在合同中添加一些可以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比如车险合同中,约定投保后24小时才能生效。但实际上,在双方签订合同,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了保险费的时候,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以免责事由抗辩,不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就是明确告知投保人的免责情况。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姜兆良:
保险公司免责抗辩应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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