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曾四次胎死腹中
民法领域各单行法存冲突,易致“同案不同判”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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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就可以保证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本报记者 高扩
“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往往难以做出选择,以至于一、二审中适用不同法律,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说,此类案例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没有一部民法典。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就可以保证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事实上,拥有一部民法典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我国几代民法学者的梦想。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吴用指出,目前我国在民事立法上,基本是条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但现实是,出台的各个单行法并不成熟,各单行法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冲突,进行统一的民法典编纂已是现实需求。
曾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民法典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首先应该修改民法通则,形成民法典的总则,并在此基础上梳理、整合、编纂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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