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邦交史上四个重要政治文件
2014年11月0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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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周恩来总理和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北京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宣布中日之间的不正常状态结束,并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主要内容:中日之间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日本承认新中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日建交;中国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两国相互确认,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建立和谋求霸权等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
主要内容: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条约有效期为10年。
●《中日联合宣言》
1998年11月26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日期间,中日双方发表《中日联合宣言》。
主要内容:双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双方重申恪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阐述的各项原则。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
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8年5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日期间与福田康夫首相签署联合声明,即《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主要内容:《声明》确认,中日关系对双方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确认继续恪守前三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双方决定正视历史,面向未来;日方坚持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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