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供暖不能停留在规定上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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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明
  今冬的供暖在市民期盼中如期开始了。之所以是期盼,是因为此前几天的气温较常年偏低了些,这不禁让人再次想起弹性供暖这个话题。
  济南法定供暖日期是11月15日,应该说这个日期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历年气象资料显示,济南11月份的平均气温是7.9℃,而同期北京、天津的平均气温分别是4.1℃和5.2℃,北京和天津的法定供暖日期都是11月15日,我们济南定在15日完全说得过去。但是,气温是由老天爷决定的,人说了不算,所以就有个供暖时间的弹性问题。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记得2012年11月初,北方地区遭遇持续寒流,北京和天津因而分别把供暖日期提前至11月3日和5日,济南那年的供暖日期也提前到了11月8日。供暖日期虽然是法定的,但遇到特殊情况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特殊对策。如果遇到暖冬,即使供暖日期到了,也没有必要“把炉火烧得旺旺的”,虚烘着就是了。可是,如果此前几天遇到寒流,就应当适当提前供暖时间,这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也是供热企业不容推卸的任务。如此弹性供暖时间,不仅有利于环保节能,而且还有利于温暖市民的心。关心市民生活需要的不是口号,而是实际行动。
  笔者察看了济南近期的天气预报:11月11日是3℃~10℃,12日、13日都是2℃~13℃,14日是5℃~9℃,气温显然都较低,这也是市民对供暖期盼的原因。其实,笔者所居住的环山小区12日暖气就热了,笔者母亲住的将军花园是14日供暖的,不过,让人遗憾的是,我们享受的“提前”并不是全覆盖。
  为民服务态度贵在于诚,心思贵在于细,行动贵在于快。既然气温偏低,政府相关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提前或延长供暖时日。当然,如果能完善《条例》,使之增加提前或延迟供暖的气温条件,那就更是再好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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