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会员卡中还剩100元想用完还要花50元补卡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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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1日讯(见习记者 张玉岩) 想要用完丢失会员卡里的100元余额,还要再花50元补张卡?王女士觉得实在不合情理。王女士弄丢了2008年在舜耕山庄商务会所健身会办理的会员卡,被告知如要继续使用需花50元补张新卡,想退卡也不行。舜耕山庄商务会所工作人员称,公司财务规定补卡需交50元补卡费,而在会员章程中已列出不予退卡的条文。
  王女士2008年在舜耕山庄健身会实习时,借了一张老年大学的学生证办理了一张夕阳卡。“当时充值了八九百元,以后又充了两三次,现在卡里还剩了100元左右。”王女士说。
  今年初,王女士想用这张健身卡,却发现找不到了。舜耕山庄健身会告诉王女士,可以在月初花50元钱补一张新卡。由于现在舜耕山庄已经没有夕阳红卡,这张卡要在月末作废,卡内余额需在当月花完。“卡里只有100元,却要花50元补一张卡,这实在是不合理。”王女士说。
  舜耕山庄商务会所工作人员介绍,王女士所办理的夕阳红卡只有一年的使用期限。之前,为了不使消费者卡内余额作废,消费者可以在卡中再充值,以激活卡中余额。至于50元补卡的费用,该工作人员说,根据会员章程,会员卡不办理补卡,但是由于要求补卡的顾客比较多,现在准许补卡。根据公司的财务规定,补办卡需再交50元。
  该工作人员介绍,在申请会员时,会填写一张会员申请表,后面附有会员章程。在章程中有“特别提示”,规定了会员卡一经办理,不办理退卡换卡手续;会员卡中金额需在协议规定使用期限内使用完,卡内若有余额不予退款。王女士当时办理会员卡时,应当知道这些条款规定。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方权律师解释,会员章程的签订,相当于商家与消费者形成了合同关系,格式条款中有关免除商家责任的,商家必须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如果消费者知道这些条款并且签字确认,可以认为消费者放弃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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