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两项补贴”政策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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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人员范围: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农业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等创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资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补贴申请条件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 
  2、2013年5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申报地点-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审批,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领取岗位开发补贴的人员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3年5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
  2、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失业登记的本地、外地户籍人员)和本市(指本市户籍生源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审批,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注意事项: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可以单独领取。
  四、补贴申请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前最近一次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创业者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社保部门盖章的代扣代缴明细表)。
  本报记者 王帅
  通讯员 杨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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