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树木摔伤,雇用还是承揽
法院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学校赔偿30%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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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杨擎 通讯员 杨名峰 王淑娟                      
  市民李强(化名)在为济阳县某小学修剪树木时,不慎从架子上坠落摔伤。在雇用还是承揽关系方面,李强与该小学发生争议。无奈之下,李强将该小学告上法庭。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承揽关系,某小学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遂判决济阳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修剪树木坠落摔伤,雇用、承揽起争议
  今年春天,市民李强承揽了济阳某小学校园内树木修剪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我将该小学校园内的树木高度统一修剪到3.5米,该小学给付报酬400元。”李强说。 
  2月28日,李强带着修剪树木所用的工具,从济阳县劳务市场找来三人一起来到学校,对树木进行修剪。 
  “该小学的树木较高,我就自行搭起架子,爬上去对高处的树枝进行修剪。”李强说,当自己修剪到第五棵树木时,剪下来的树枝砸到架子上,为躲避树枝,自己脚下踩空,手没抓牢,从架子上坠落摔伤。 
  据了解,这次摔伤导致李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8天,并花费医疗费23965.53元 
  “我是受济阳县某小学雇用为其修剪树木的。”李强认为,双方为雇用关系,出院后,自己多次到该小学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是将整个树木修剪工作整体承包给李强的,并不是雇用李强来工作的。”济阳某小学则认为,双方不是雇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对李强所受伤害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近日,李强将济阳县某小学告上法庭。
双方均有过失,法院判学校赔偿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雇用合同则是雇员直接向雇主提供劳务,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支配、指挥。
  “李强与济阳某小学协商约定,由李强利用自己的设备工具、自行组织人员,按照学校的要求将校园内的树木统一修剪到3.5米高,完成后学校支付报酬400元。”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可见完成树木修剪工作是李强给学校交付的劳动成果,李强与该小学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李强与济阳某小学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李强并非正规的园林公司,且在其承揽树木修剪工作时已经超过60周岁,属老年人。因此,法院认定济阳某小学作为定做人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对其过失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小以30%为宜。此外,李强明知自己不是园林公司,而且年老体弱,其自行搭建的支架也无安全防护措施,对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济阳某小学赔偿李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96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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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承揽可区分 劳动的目的要明确
  现实生活中,市民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较为模糊,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一方往往以承揽合同抗辩免责,那么雇佣活动和承揽合同有何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首先表现在提供劳动的目的性上。”济阳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据了解,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
  同时,雇佣合同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该负责人说,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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