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00万不还,担保人受牵连
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起诉了借款公司和4名担保人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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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苑菲菲) 烟台某木业公司委托某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借了300万元后却没如约偿还,担保公司为木业公司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后,起诉了木业公司及4名担保人。近日,芝罘法院判木业公司偿付担保公司代垫的借款本息269万余元,同时,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9月,烟台某木业公司要向银行借款300万元,便委托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在木业公司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也和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木业公司取得了300万元的借款。同时,还有另外4人向担保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对木业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
  可钱拿到手了,木业公司却没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2013年10月,银行函告担保公司,要求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个月后,担保公司代木业公司偿还了这笔钱,取得了追偿权。之后,担保公司将木业公司及4名担保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木业公司偿付其代垫借款,同时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当时其中1名被告交付给担保公司30万元的保证金,担保公司实际担保额是270万元,还有1名被告还了2万5千元,这部分金额也该扣除。
  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和木业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木业公司和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4名担保人向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的主要条款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是合法有效的。
  最终,芝罘法院判木业公司偿付担保公司代垫的借款本息2691269.01元,同时,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木业公司还需要偿付担保公司增加的担保费和律师费,4名担保人同样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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