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担保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本报律师团告诉你在担保中该注意哪些事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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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如何担保?担保人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是不是所有的人(单位)都可以成为担保人?什么是反担保?什么是保证人追偿权?诉讼保全中的担保又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就来为读者们讲讲担保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胡宇程: 担保物品价值多超过借款
  胡宇程表示,在担保中,有人保和物保两种方式。上述两个案例就是这两种担保方式的体现。人保就是保证人,小额度的借款,可以找担保人做担保。担保人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查,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自然人必须是本地常住居民才行,而担保人的财力一般都需要比债务人雄厚。
  物保中要提供的物品担保,可以是借款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但第三人财产需要由第三人同意。向银行借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品一般是房产或票据。
  胡宇程说,在向银行用物品做抵押担保借款时,提供的物品价值多要超过所借的款项。比如提供房产,银行方面会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一般借款只能借房产价值的70%,如果是厂房,那就只有60%。这样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房产经拍卖之后的款项,银行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如果是提供票据也就是存款作为担保,存款也必须要超过所借款项才行。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徐永强: 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有利
  徐永强表示,担保一般出现在民商事案件中,特别是在金融、房地产等案件中大量出现。在民商事案件中,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徐永强说,这两种合同不一样,担保人要注意几点。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只是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补充义务,而连带保证中的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另外,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 反担保是担保人保护权益的方式
  上述案件中4个担保人向担保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也就是说,对担保公司而言,这4人便是反担保。付磊说,反担保是基于担保产生的名词,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找了一个保证人来做担保,保证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出发,也要求债务人再找一个担保人为其行为提供担保,这就是反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第一个担保人代为还钱,那他可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
  付磊表示,反担保在民间借贷中不经常出现,除了债务人的压力更大不愿意再找人反担保外,担保人也普遍没有这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姜兆良: 学校、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
  姜兆良表示,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出现的保证人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而可做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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