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停放路边遭遇“飞来横祸”保险公司“无责免赔”被驳回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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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1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马章元) 处于停放状态的客车无故被撞,经有关部门鉴定无责。客车所有人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被告上法庭。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客车所投保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法院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有责或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3月6日,被告张某驾驶轿车与王某骑的电动三轮车、李某骑的自行车、赵某停放的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护栏损坏,王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何某和李某受伤。3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某伤后,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支出4111元,张某为其垫付8769元;王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支出5901元,张某为其垫付7564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等人将张某及其所投保的长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原告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追加赵某、浙商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二被告在客车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查明张某和赵某车辆都在保险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无论机动车有责或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因被告张某应承担的部分并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故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等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故对原告王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和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等人39446.52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等人394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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