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马章元:
“按责赔偿、无责免赔”属无效条款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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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马章元表示,保险公司商业车险中一般都有这样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该条款因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在实践中广受质疑。
  首先,从社会价值引导角度讲,“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是以分散社会风险为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该条款意味着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越严重,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越多赔;被保险人遵纪守法,在交通事故中没责任,保险公司反而少赔甚至不赔。显然,在实际生活中,“无责不赔”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处于尴尬地位,明明无责却要“抢”责,或与应负全责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等,以便能顺利获赔,严重背离社会正面价值导向。 
  其次,从保险法理角度讲,该条款混淆了事故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应依据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来确定,而不应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来确定。车辆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赔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目的在于转移损失,该损失是其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对财产损失及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原则上只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从保险合同理赔角度讲,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又称“代位追偿权”,系指在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内,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该条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事先放弃了代位求偿权,因而拒绝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如认可保险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承认该条款有效,实质上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便捷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
  综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中“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而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该条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赵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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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高某于2013年4月16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通过电话投保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34820元,约定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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