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时将被告名称漏写俩字
庭审释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获赔偿
2015年0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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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超 王阳    

  原告在起诉被告某公司时,将该公司的名称漏写了两个字,导致该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求。后经法官释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最终拿回了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3500元。
  原告小徐(化名)在2012年5月入职五莲县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第二年4月份调入营销部工作,6月辞职。后因公司拒不支付工资,小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仲裁部门以小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了驳回其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书。小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某某有限公司”,而自己实际为“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有两字之差,被告并不是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联系电话均与到庭应诉的某公司的信息一致,仅在公司名称上少了两个字,应属笔误。法官当庭征询原告意见,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待庭审释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被告某公司也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2014年11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当庭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5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并不禁止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且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变更被告名称也可认为是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结合此案,正确的被告已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此做法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诉状所记载的被告不明确而不能辨别出谁是被告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或进行适当的职权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被告确实不存在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只是被告不明确,经释明或调查后明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更正,或在判决中将当事人的错误表示与正确表示同列。若是原告将被告姓名书写错误的,就更无必要驳回原告起诉,只需在查明后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即可。当然,如果在行使释明权以后,原告坚持不纠正的,裁定驳回其起诉也并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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