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隐瞒证据,愿负法律责任”
一案件当事人签下日照首例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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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下午,证人梁某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保证书。 本报通讯员 刘斌 摄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马德健 刘斌)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3月11日下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证人梁某开庭前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签署保证书。据悉,这是日照全市法院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据了解,2015年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119条及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新规定出台前,实践中发生过证人受利益驱动作假证的情形,该规定对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强化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维护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宋海红说。 
  对于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作伪证,意图陷害或者隐匿罪证的,会以伪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会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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