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企鹅形象变相侵权使用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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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    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    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0年8月15日创作完成了“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Q哥哥”、“Q妹妹”卡通形象,并于2001年6月20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9年4月,“QQ”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产品外观采用的是企鹅卡通形象,其造型中的企鹅的体态、嘴的形状、围巾的形状和位置,经与原告的“Q哥哥”形象对应部分基本相同。
◎裁判结果◎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该作品包括“Q哥哥”、“Q妹妹”美术作品。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对涉案上述美术作品进行使用,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制作以及造型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使用。被告销售的产品使用的企鹅卡通形象虽然在外形弧度和脚的形状上存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以一般人的视觉认知,两者给人的感受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由此足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法拉蒂充电器”,通过对“Q哥哥”作品的结构、布局、拟人化造型特征的使用,完成了对原告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且未举证证实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及生产厂家,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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