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厂家允许私自使用商标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原告:青岛上岛咖啡 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王荣滨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9日,上海上岛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依据《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第五条第9款的约定,上海上岛公司特别授权:青岛上岛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特许加盟过程中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等事宜,通过工商机关或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起到2008年8月9日止。
2006年8月,被告王荣滨在滨州市黄河五路510—1号开设并经营“滨州市滨城区上岛咖啡西餐厅”,并在店招、器皿及订餐卡、宣传材料等印刷品上突出使用“上岛”文字和“上岛及图”商标标识。
◎裁判结果◎
被告在原告享有在山东省内对“上岛及图”商标的使用权、经营权和许可他人加盟权特权的情况下,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开设并经营的上岛咖啡西餐厅的店招、器皿及订餐卡、宣传材料等印刷品上突出使用与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商标相同的“上岛”文字和“上岛及图”商标,经营相同的服务项目,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