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起纠纷泄私愤烧人养鸡棚被判刑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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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20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因婚姻闹别扭,一把火将“前妻”大哥家的鸡棚给烧了,造成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未登记就草率结了婚。婚后几个月,小两口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搬回娘家去住。刘某某接了几回,都未能接回,而且刘某的家人还把刘某某的摩托车给扣留。为此,被告人刘某某遂产生报复念头。2011年12月28日凌晨0: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到刘某娘家刘某大哥的鸡棚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鸡棚点着后离开,致使被害人的鸡棚被烧毁,鸡棚内即将出栏的7000只鸡被烧死。经鉴定,被毁财产总价值6027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60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婚姻纠纷产生报复心理,为泄愤,将被害人的鸡棚烧毁,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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